还去长江打渔先掂量一下这份量刑指引

“电毒炸”捕鱼,最低刑期六个月;

作案水域不同,量刑幅度不一样;

春季和夜间非法捕捞将增加基准刑;

……

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为更好地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年8月12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

将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纳入量刑情节

非法捕捞犯罪不仅危害水产资源,而且危害水生态环境。以往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忽视非法捕捞犯罪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

对于使用“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以渔获物作为量刑标准,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将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纳入量刑情节并在量刑结果中予以体现,有效解决了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司法难题。

电毒炸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课题组研究发现,与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相比,“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捕捞方式效率更高,对底栖生物的生境破坏程度更大,对生态价值高、体型大的水生生物危害更为严重。

因此,以捕捞工具、方法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具有合理性。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作案水域纳入具体量刑情节

自然保护区水域是保存较好的天然生态系统及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的重要分布地,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结合长江十年禁渔部署要求,将作案水域划分为五类,根据保护区级别和保护要求,将作案水域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五级十二档。

研究证实,将作案水域纳入具体量刑情节,并在量刑幅度上体现出对不同河流保护价值的差异,具有科学依据和现实意义。

因此,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有利于提高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精准度。

春季和夜间捕捞将增加基准刑

课题组研究认为,春季是大多数鱼类繁殖和幼鱼的生长时期,在水生生物繁殖季节非法捕捞的危害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期;而午夜、凌晨时段是部分水生生物的休息期、产卵期,夜间捕捞会扰乱水生生物的正常生活节律。

因此,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和发育,有必要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使用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增加基准刑

年10月1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万州区现场销毁非法捕捞器具。

不同作案方式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使行为人所受刑罚强度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相适应。

渔获物不再作为最主要量刑情节

实验结果显示,电击会使鱼体出现脊椎断裂,对鱼类造成毁灭性损害。就损害后果而言,以电捕鱼为例,其损害范围面积约为实际捞鱼区面积的9-16倍,这意味着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查获的渔获物(被抓捕前如果没有将渔获物倒入河流中)可能仅为实际受损鱼类的一小部分。

据此,单凭渔获物重量或数量,难以准确判定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在量刑中应将渔获物作为重要情节而非最主要情节予以考量。结合实验结果,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能够客观反映渔获物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可减少基准刑

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人民法院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施治,处罚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因此,在“基本量刑情节”第2条专门规定,“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

同时“具体量刑情节”第8条专门规定“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万紫千丨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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