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违法买卖股票,长江证券前公募基金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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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有券商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显示,何琳在年6月29日至年1月22日任长江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经理期间,利用其本人帐户及其母亲帐户买卖股票,于年6月29日至年11月27日期间合计成交金额1,,.50元,亏损29,.33元。
因此,深圳证监局经调查后认定何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何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据中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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