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检察官璧山一起电捕鱼案背后的
近日,由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5.8万余元,并在重庆日报登报道歉。
年7月,袁某某等人多次前往璧山区三合镇梅江河跳蹬子河段、辖区内属于禁渔区的国有水库,采用电捕捕鱼和电追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得鲤鱼、中华倒刺鲃、鲫鱼等渔获物29.35公斤,对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为5.8万余元。
鉴于袁某某等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就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赔偿,经与渝北区法院沟通,璧山区检察院于年12月7日通知袁某某等人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并于同日与袁某某等人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依法进行了公告。随后,袁某某等人积极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支付5.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和登报道歉义务。今年2月,渝北区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袁某某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今年以来,类似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我院已受理了4起。该类案件在水库周边频发,违法行为人多选择在夜晚进行非法捕捞,这说明辖区的水库管理存在漏洞。”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副检察长陈里说道。
璧山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就全区水库管理情况开展摸排调查。调查发现,璧山辖区内水库夜间时段的巡查管理不到位,部分水库的重点区域未设置禁止非法捕捞等警示标示,导致水库周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频发。针对上述情形,璧山区检察院向区水利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水利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制定了《水库安保服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夜间巡查,并在辖区水库的隔离网上和醒目位置安装禁止非法捕鱼的警示标示。同时,相关部门还及时更新禁渔宣传册,在全区10多个水域张贴相关示意图余张,上门宣讲60余次。
“现在水库周边都张贴了一些禁止电鱼、毒鱼、非法捕捞的标示,警示效果很好,村民们见了也会相互宣传,知道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环境了。”市人大代表、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党支部书记胡正兴表示。
近日,由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5.8万余元,并在重庆日报登报道歉。
年7月,袁某某等人多次前往璧山区三合镇梅江河跳蹬子河段、辖区内属于禁渔区的国有水库,采用电捕捕鱼和电追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得鲤鱼、中华倒刺鲃、鲫鱼等渔获物29.35公斤,对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为5.8万余元。
鉴于袁某某等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就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赔偿,经与渝北区法院沟通,璧山区检察院于年12月7日通知袁某某等人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并于同日与袁某某等人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依法进行了公告。随后,袁某某等人积极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支付5.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和登报道歉义务。今年2月,渝北区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袁某某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今年以来,类似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我院已受理了4起。该类案件在水库周边频发,违法行为人多选择在夜晚进行非法捕捞,这说明辖区的水库管理存在漏洞。”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副检察长陈里说道。
璧山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就全区水库管理情况开展摸排调查。调查发现,璧山辖区内水库夜间时段的巡查管理不到位,部分水库的重点区域未设置禁止非法捕捞等警示标示,导致水库周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频发。针对上述情形,璧山区检察院向区水利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水利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制定了《水库安保服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夜间巡查,并在辖区水库的隔离网上和醒目位置安装禁止非法捕鱼的警示标示。同时,相关部门还及时更新禁渔宣传册,在全区10多个水域张贴相关示意图余张,上门宣讲60余次。
“现在水库周边都张贴了一些禁止电鱼、毒鱼、非法捕捞的标示,警示效果很好,村民们见了也会相互宣传,知道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环境了。”市人大代表、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党支部书记胡正兴表示。
近日,由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的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5.8万余元,并在重庆日报登报道歉。
年7月,袁某某等人多次前往璧山区三合镇梅江河跳蹬子河段、辖区内属于禁渔区的国有水库,采用电捕捕鱼和电追捕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得鲤鱼、中华倒刺鲃、鲫鱼等渔获物29.35公斤,对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为5.8万余元。
鉴于袁某某等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就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赔偿,经与渝北区法院沟通,璧山区检察院于年12月7日通知袁某某等人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并于同日与袁某某等人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依法进行了公告。随后,袁某某等人积极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支付5.8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和登报道歉义务。今年2月,渝北区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袁某某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今年以来,类似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我院已受理了4起。该类案件在水库周边频发,违法行为人多选择在夜晚进行非法捕捞,这说明辖区的水库管理存在漏洞。”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副检察长陈里说道。
璧山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就全区水库管理情况开展摸排调查。调查发现,璧山辖区内水库夜间时段的巡查管理不到位,部分水库的重点区域未设置禁止非法捕捞等警示标示,导致水库周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频发。针对上述情形,璧山区检察院向区水利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水利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制定了《水库安保服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夜间巡查,并在辖区水库的隔离网上和醒目位置安装禁止非法捕鱼的警示标示。同时,相关部门还及时更新禁渔宣传册,在全区10多个水域张贴相关示意图余张,上门宣讲60余次。
“现在水库周边都张贴了一些禁止电鱼、毒鱼、非法捕捞的标示,警示效果很好,村民们见了也会相互宣传,知道如何保护我们自己的环境了。”市人大代表、璧山区大路街道团坝村党支部书记胡正兴表示。
来源:重庆检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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