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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首个“码头长”制度来了!
近期,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各海巡执法大队分别召开了“码头长”筹备推进会,全面试点推行“码头长”制度。辖区内码头、服务区等共18家单位各明确了一名中高层管理人员作为“码头长”;南京海事局江宁海巡执法大队、乌江海巡执法大队、板桥海巡执法大队各明确1名副大队长作为码头“定点联系人”。
“码头长”制度听起来好厉害呀,具体是做什么的呢?
所谓“码头长”制度,主要是码头单位和海事部门共同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协力强化海事码头协作联动能力,共同提升船舶综合治理水平,帮助码头及船舶落实海事相关政策要求。其中“码头长”和海事“定点联系人”,两名角色至关重要。
“码头长”:
就是码头单位指定的一名中高层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协调海事、码头、船舶之间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有:一是负责码头单位高质量选船机制的推进落实;二是管理码头营运、协调船舶作业等事项,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各项措施;三是抓好水上疫情防控;四是落实各项海事专项工作;五是对接海事部门及时掌握各项政策要求;六是建立码头船员应急救助渠道;七是负责应急处置码头突发事件。
海事“定点联系人”:就是海事部门指定具有扎实业务水平的海事部门中层干部,专门对接辖区码头单位,主要职责有:一是负责定期召开码头长会议,评估完善“码头长”制度运行;二是检查各码头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三是对“码头长”进行海事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帮助码头培养一批懂船舶、懂码头、懂政策的综合性管理人才;四是进行海事政策宣贯、解释,帮助码头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原来如此,那么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是怎么想到创建这个制度的?
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辖区年货物吞吐量余万吨,船舶进出港5万余航次,且多数为内河小型船舶。如何帮助这些船舶更好落实安全措施,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在长期实践经验中,总结出了通过码头为纽带,指导船舶、船员落实海事相关政策要求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累治理经验。
为切实提升水上综合治理水平,南京海事局锚定了“坚决守住西大门”目标任务,决定在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打造内河小型船舶综合治理示范样板,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治理经验。
南京海事局梅山海事处总结前期高质量选船机制、“一零两全”船舶污染防治等政策推行落实中实践经验,借鉴国外Lordingmaster和公司管理中“指定人员”成熟管理制度,创新推动“码头长”制度在梅山海事处辖区18家码头、服务区等水上单位进行试点。助推内河小型船舶综合治理再上新台阶,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共赢全方位协同监管格局。
那这个制度对码头可以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呢?
“码头长”制度的建立,为码头管理人员细致学习海事政策和船舶业务提供了知识渠道,海事“定点联系人”可以“手把手”指导相关工作。有效解决了码头虽有对接海事部门管理人员,但是因该人员专业理论知识不足,在指导码头工人、内河船员落实海事政策中作用发挥不强的问题。有效填补了码头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中责任人员一直存在的空白的问题,增添了“船舶、港口、货主”、“大船、码头、小船”两条信用管理链条,切实提升了码头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我们南京梅山海事处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全力以赴,争取在内河小型船舶综合治理工作中总结贡献出更多经验。
来源:江苏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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