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长江保护法划出保护长江的底线
今天的长江“病了”!
年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做《长江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时如是说。
由于长江沿线不合理开发和保护乏力,导致长江部分支流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多发,导致流域内污染问题严重;长江干支流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 问题突出。
国家已经开始行动,将以专门立法方式保护长江。年12月,《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那么,《长江保护法》对于长江流域意味着什么,该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来保护长江?新京报记者为此专访了长期研究长江保护立法、多次提出制定《长江法》的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吕忠梅。
为长江开发立好“规矩”
新京报:请简单介绍一下制订长江保护法的意义。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是什么?
吕忠梅:如果是一句话,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的:要为长江“立规矩”。制定《长江保护法》是为长江流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规矩”。法律作为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最高规矩。通俗地说,这部法律是要为长江开发利用划出几条“界限”,就是要明确划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长江流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生态承载能力有限,不能无序开发。
新京报:你认为现在的长江保护,与年时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吕忠梅:年我们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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