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辉说油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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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征求《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就《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年5月13日时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联系人:许正兵

电子邮箱:

pscshanghai

shms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海事局

年4月13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上海港水域航道复杂、船舶密度大、交通流多样,年以来上海港水域频频发生航行中的船舶因机电设备故障导致船舶失控、搁浅险情和船舶碰撞、沉没的重大事故,严重影响了上海港和长江沿线港口的正常生产秩序。

为保障上海港水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将加强在航机电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船长应当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自查,确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的,应当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要求报告船舶基本信息、故障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船级社等信息;

(二)根据当时气象、海况、船况、通航环境等条件,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保障措施,避免影响通航安全管理秩序;

(三)按规定应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除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制定纠正措施外,船长还须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复查,并将管理复查报告递交海事管理机构核查。不强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应当递交故障原因说明和航行安全保证书。

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后,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应当接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故障原因调查和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江上海段主航道(特指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和警戒区内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的;

(二)长江上海段主航道和警戒区水域外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且修复时间超过2小时的;

(三)因机电设备故障造成紧迫局面、险情事故或对辖区通航安全秩序造成明显影响的;

(四)12个月内在上海港水域发生机电设备故障2次及以上的;

(五)12个月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所属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发生机电设备故障累计3次及以上,其所属船舶再次发生机电故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海海事局对符合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的船舶,纳入“严重危害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船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船舶”)并公布。对纳入清单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禁止进出港口、驱逐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停止作业等措施。

四、“清单船舶”在进入上海港水域前,应当向预经水域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根据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驶往绿华山锚地或其它指定地点,接受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整改完毕并安检复查合格;

(二)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开展机电设备测试,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能够证明是本船测试的视频和船长声明,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疫情管控要求决定是否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国内航行船舶进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自主采取拖轮伴航措施或者取得引航服务的,可以免于本条前款第(一)项的安全检查和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进入长江上海段水域,自主采取拖轮伴航措施或者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组织出具附加检验报告的,可以免于本条前款第(二)项的安全检查和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五、上海海事局对清单船舶及其所属公司实施以下监督措施:

(一)不享受上海海事局颁布的优先性政务服务政策;

(二)不享受各类免于、从轻和减轻海事行政处罚政策;

(三)在船舶交通流组织中,不享受优先和便利政策;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航运公司和责任船员实施诚信记分;

(五)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要求,约谈相关单位;

(六)注册地在上海且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至少每三个月实施一次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注册地在上海以外且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加强监督管理建议。

本通告自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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